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发的琼财支[2015]149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严格执行财务报账时限规定通知如下:
1.各部门发生经济业务应在规定时限内报账,公务接待费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的,由经办人在相关凭证背面背书说明并经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账。
2.财务会计人员应现场受理报账人提供的报账凭证并即时办结。报账凭证齐全且符合财务规定的,现场初审,且原则保证5个工作日(从现场初审之日起)内完成报销审批及支付手续;报账凭证不齐全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现场说明补充材料或相关事由后退回报账人。
3.报账时限是指从经济业务事项结束之日起至到财务报账的时间,其中商品、劳务或工程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科研课题从结题或取得相关课题成果证书之日起计算。
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