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试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立交桥”,探索学生自主选择、高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办法,现将《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2.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1
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4年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或户籍在我省、在省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我省从业一年以上(从2014年8月31日往前推算)的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
(二)报名时间
2014年3月5日8:00至10日17:30。
(三)报名程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确认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进行。
1.考生在3月5日8:00至10日17:30,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 ea.hainan.gov.cn或http://3395602956),进入“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指示的程序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
2.考生在4月8日8:00至9日17:30到报考学校指定的地点提交报名材料,确认报名和志愿信息,接受报名点对报名材料的审查。
3.交纳考试费用,领取《准考证》。
(四)报名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在我省有户籍的考生提交);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考生可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4.学籍材料;
5.单位从业证明(务工人员提交);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和务工人员提交);
7.获奖证书或技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提交)。
(五)报名要求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完成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2.在规定的时间到报考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和志愿信息确认手续;
3.考生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对填报虚假报名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点不予发放《准考证》;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学籍;
4.考生仅可填报1所学校的2个专业;
5.考生向报考学校缴纳了考试费后如放弃考试,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招生学校报名工作程序
1.4月1日在省考试局网站下载报名信息;
2.4月5日前整理报名信息,准备报名信息的确认工作和考前的准备工作;
3.4月8日受理和审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对考生提交的户口簿、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材料,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考生本人,将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查人的姓名;
4.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上的相片信息;
5.对审查合格的考生,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核对签名后留存);
6.收取考生的考试费;
7.发放《准考证》。
(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实行“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招生学校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根据考生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考试结束后,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再做进一步的审查,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各招生学校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严防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行为。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未从业的往届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务工人员由从业单位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和务工人员记入《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格。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考生进行终检。
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体检医院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
四、招生院校
2014年我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限定在本省的高职高专学校和招收专科专业的本科学校。参加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的学校,其对口单独招生的计划数报我厅批准后向考生公布,招生学校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进行专业计划的调整,未能完成的计划可转入统招录取时使用。
五、考试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有“知识”和“技能”两部分。
1.知识部分采取纸笔考试的方式,考试内容为职业教育学校《语文》、《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生涯和规划》三门课程的基本知识,考试采取分科、合卷、合场的方式。三门课程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答题采取涂卡的方式,试题均为选择题。
2.技能测试采取面试考查的办法,主要考查考生所报专业基本技能的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测试形式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自定,满分值为150分。
参加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的应往届中职生,可以免考技能测试,其成绩按满分计算。
(二)试题的命制
知识部分的笔试试题由省考试局按照机密级的命题管理办法组织命制,技能测试和面试试题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科和测试内容按照秘密级的命题管理办法组织命制。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时间安排表
日 期 |
4月12日 |
时间及科目 |
上 午
8:30—10:00
笔试
10:30—12:00
技能测试 |
下 午
2:30—18:00
技能测试 |
地 点 |
各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只能在本校设考点) |
六、评卷和计分办法
笔试的答卷由省考试局负责评阅。技能测试由招生学校采取每个专业不少于5个评委现场亮分的方式给分,考试成绩通过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后相加取平均分的办法计算。各招生学校在4月20日前将中职生的技能测试成绩报到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30日前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和技能测试成绩提供给各招生学校,由各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划定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七、成绩公布
考生可在5月1日后,登录报考学校的网站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八、录取工作
招生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录取工作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30日前各招生学校按照省考试局的要求,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录取期间为各招生学校办理相关的录取手续,并将录取信息上报教育部。考生的录取结果由各招生学校在其网站上公布,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如已报考普通高考,可以再参加普通高考。
九、免试入学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由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按照“本人申请、教育厅审核、招生学校公示、省考试局办理录取手续” 的办法免试入学。
十、招生宣传
各招生学校要面向普通中学、中职学校和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在招生宣传的过程中,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客观、真实地介绍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专业。严禁夸大事实的宣传,严禁通过中介进行虚假的宣传,同时招生学校要做好信访接待和咨询工作,做好为考生服务的相关工作。
各中职学校也要积极发动考生报考我省的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向考生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等,引导考生通过进入高等职业学校读书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学历层次,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十一、招生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的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学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成立由校领导挂帅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录取等工作。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保管等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考务和考场纪律的管理,确保笔试、技能测试、录取工作的安全、科学、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在招生过程中,要坚持“集体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禁向考生做任何录取的承诺,严禁招超前入读的考生,严禁招不符合报名规定的考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各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开展“阳光招生”,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2
2014年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